姓名学笔画计算的一些特殊规定
姓名学笔画计算的一些特殊规定
一、数字:
一、1画 二、2画 三、3画 四、4画 五、5画 六、6画 七、7画 八、8画 九、9画
十、10画 百、6画 千、3画
二、文字部首:
扌(手),提手旁,以手字计画为四画。
忄(心),竖心旁,以心字计画为四画。
氵(水),三点旁,以水字计画为四画。
犭(犬),犬字旁,以犬字计画为四画。
礻(示),半礼旁,以示字计画为五画。
王(玉),斜玉旁,以玉字计画为五画。
艹(草),草字头,以草字计画为六画。
衤(衣),衣字旁,以衣字计画为六画。
月(肉),肉字旁,以肉字计画为六画。
辶(走),走马旁,以走字计画为七画。
阝(邑),右耳旁,以邑字计画为七画。
阝(卓),左耳旁,以卓字计画为八画。
注:以上系以文字部首为准,如不归类以上部首,则按实有笔画计算。如“酒”归“酉”部,非“水”部,仍为10画,非11画。“巡”归“巛”部非“走”部,仍为6画,非10画